對於聯合報的一篇讀者投書 ( 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X1/5829617.shtml )~作者是大學生,他認為",「輕判」這種用詞誤導社會"~我完全無法贊同。投書者認為,「輕判」這種用詞誤導社會,似乎法官能判而不判,不合乎事實。...

我認為可以判七年或判十年,為何要判三年二個月?最輕本刑三年,比最低本刑三年多判兩個月,就是輕判,這點基本邏輯概念身為知識份子都該懂 !

那不叫輕判,不然叫什麼?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。判十年算重判的話,判三年兩個月不該算是輕判嗎? 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(假釋之要件)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,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、累犯逾三分之二,由監獄報請法務部,得許假釋出獄。意思是,判個三年兩個月,關進去一年六個月後就符合假釋要件了....不到兩年就已出來外面逍遙,有再犯可能的人可能已在尋找新的傷害對象。這還不叫輕判嗎?請各位若有做評論,避開對該作者人身攻擊字眼,因為這篇我沒設私密留言。

另,我認為判決有點矛盾的地方是,法官們認為:

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,明知甲女僅6 歲,心智未成熟,竟對其性交,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(可得審酌A),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(可得審酌B)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(可得審酌C),兼衡其犯罪動機、手段等一切情狀,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容屬過重(矛盾處)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
~~根據我標示出來的,審酌A、B、C三點,被告泯滅良知對心智未成熟誘女為姦淫,犯後態度不佳想卸責脫罪,又沒求得被害人家長的原諒,法官憑哪一點具體的理由認為該輕判三年兩個月?而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太重?

我認為,判十年都嫌輕,在一些國家這是死刑吧!大家可以看看該篇投書,讀者是怎麼看待的:投票結果 http://dignews.udn.com/forum/post.jsp?news_id=5829617&view=1&face=-1

新聞下方你也可以投下神聖的評論 http://udn.com/NEWS/OPIN.ey.gov.tw/sp.asp?xdURL=mail/mail.asp&ctNode=99&mp=1ION/X1/5829617.shtml

判決書: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FJUD/PrintFJUD03_0.aspx?jrecno=99%2C%E8%A8%B4%2C422%2C20100618%2C1&v_court=KSD+%E8%87%BA%E7%81%A3%E9%AB%98%E9%9B%84%E5%9C%B0%E6%96%B9%E6%B3%95%E9%99%A2&v_sys=M&jyear=99&jcase=%E8%A8%B4&jno=422&jdate=990618&jcheck=1

P.S.很好奇作者是誰,於是我用 黃子安 板橋 為關鍵字去搜尋,再從網頁裡找到部落格連結,名字相同(尚未確認是否同一人).....網頁照片我看了很不習慣啦,就不在此貼上連結來,有興趣的可以用搜尋引擎找到。

參加數十萬人聯署活動請按此:http://www.facebook.com/event.php?eid=151377318212095 活動標題:性侵六歲女童,才判三年兩個月?幹.....太瞎了

根據新聞指出,馬英九總統收到民眾e-mail,也在律師節裡發表說明,馬英九表示,司法應該獨立但不應孤立,且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。

所以寫一人一信是有效果的,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: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

總統府民意信箱: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/Default.aspx?tabid=222&Step=Write

司法院信箱: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email/write.asp

行政院院長信箱:http://www.ey.gov.tw/sp.asp?xdURL=mail/mail.asp&ctNode=99&mp=1
(請選擇社會類別議題)

法務部信箱:http://www.moj.gov.tw/sp.asp?xdurl=bossmail.asp

立法院給院長的建言:(需先加入會員才能登入)
http://www.ly.gov.tw/ly/01_introduce/0102_chief/president/suggest/suggest_01.jsp?ItemNO=010201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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