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資法是個笑話,保護過度的結果是,以後念法律的沒有CASE可以做比較研究,因為都是看不懂的○○,怎麼研究。

○○告○○,因為在○○工作的○○,跟○○是以前在另間公司○○的同事,自從他們到○○,兩人關係不好,因為○○的女友○○,不是很喜歡○○的同事○○,所以○○跟○○自此互看不順眼,前天○○罵○○,○○氣不過而回罵○○,○○動手打了○○,○○不甘示弱也出手打○○.......

這.....誰知道是哪個○○打了哪個○○呀?

台灣的立法程度就是這麼個不考慮實際會造成的問題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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